重磅:财政部明确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 7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17-01-11
2017年1月11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通知指出,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去年,2016年12月21日,财税〔2016〕140号)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2016年12月31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又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对140号文进一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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