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亿慈善基金望引入信托理财 具体实施仍待细则
日前,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慈善法》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由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管理,信托公司可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等重要事项,再次激发起信托公司参与公益事业的热情。
据了解,国内基金会与慈善机构的资产存量已超过2000亿元,但大部分公益机构害怕风险不敢投资,因此,公益领域迫切需要有公信力的、安全的投资工具,让资金保值增值。
有机构预测,对于处在转型升级期的信托行业来说,《慈善法》将激活《信托法》规定的“公益信托”,慈善公益或有望成为信托公司转型的重要业务领域之一。
审批难曾致发展缓慢
据《投资者报》记者了解,在过去近十年的发展里,信托业曾多次试图开拓慈善公益领域信托,但受制于对应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关系不明确等因素,很难获得有效审批,而除了个别个案由地方牵头获得民政等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批建立了标准化公益信托,多数还只停留在非标准化的模式。
尽管没有权威专门的统计,但是,从百瑞信托和《投资者报》的研究梳理来看,试图通过信托计划做公益的信托公司不在少数。
其中,中铁信托、长安信托、百瑞信托、中信信托、紫金信托、国投泰康信托、国元信托、厦门信托、杭州工商信托、湖南信托、万向信托、上海信托等都尝试或数次开拓过类似业务。
标准意义的公益信托是指按照《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主管机构批准,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制度并未对公益事业主管机构予以明确,无法获得批准的信托只能做成具有公益目的的准公益信托。”一位曾参与过公益信托设计发行的信托负责人向《投资者报》记者介绍。
准公益信托,是指以公益性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直接目标,以实现公共利益为间接目标而设立的信托。
“准公益信托多数以本金归属于委托人,信托收益或部分信托收益用于公益事业的形式。” 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员陈进博士向《投资者报》记者介绍。
据悉,2008年汶川地震爆发后,银监会曾发文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2013年雅安芦山地震后,信托业协会业曾发起支援四川芦山抗震救灾活动倡议书。但两次倡导和尝试皆因审批难题最终未能促成大规模标准化信托的实质性进展。
亟待监管细则
“《慈善法》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由民政部门备案管理,信托公司可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并明确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监察人的义务。”百瑞信托的陈进博士认为,公益信托将迎来春天。
“按照《慈善法》、《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和公益信托已经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当务之急是监管部门出台慈善信托的实施细则,明确慈善信托不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关于对合格投资者门槛和人数等条件限制,让更多爱心人士能够方便地参与到慈善信托之中。”中铁信托副总经理陈赤博士说。
据悉,多家信托公司也表示希望银监会能够尽快出台有关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的实施细则,对这项特定业务做出规定。
除此之外,贯穿以往对税收优惠方面的鼓励,多位信托人士向记者表示,《慈善法》仅明确了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税收优惠,但未将信托公司确立为慈善组织的形式之一,对于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缺乏衔接,以及接受捐赠设立信托后如何出具票据做出相关规定。
对此,陈赤表示,税收优惠对大额捐助的影响较大,对数额较小的委托人影响较低,如果能够较大幅度地放宽对慈善信托委托人的门槛限制,该问题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对慈善信托的设立不会构成明显障碍。
四大公益管理优势
“《慈善法》通过后,企业做公益的行为受到激励,未来将有更多的企业将财产用到公益事业,同时由于法律法规的健全,这需要专业的机构负责来运作公益资金。”格上理财研究员樊迪表示,财产的独立运作性很适合对慈善信托的保管和运作,即便是受托的信托公司破产,信托财产仍然不受影响。
在业内看来,信托公司从事公益信托具备其他的先天优势。
“作为有丰富业务经验的正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在监管部门的要求和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身已形成相当成熟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体系,无需增聘人员开展慈善信托工作,在信息披露、节约成本和存续期公益资金的保值增值等方面具备先天优势。”
陈赤认为,与其他非金融的慈善机构相比,信托公司具备四大优势:一是规范安全;二是信息透明;三是节约成本;四是提高信托管理效率。
“传统的慈善机构有丰富的救助经验,信托公司在资金募集和管理方面有优势,而具体慈善工作还要积累经验,两类机构可以取长补短。从短期来看,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的服务性质更强,但不排除随着慈善活动的蓬勃兴起达到一定规模后,慈善信托或有可能成为事务管理信托的重要组成部分,毕竟在国外,慈善活动借助信托的形式最为普遍。”采访的最后,陈赤对《投资者报》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