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认识信托及刚性兑付
信托的本质是得人之信,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受托人(信托公司)的报酬只是信托财产的管理费,其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和信托合同要求管理资产,在履行了谨慎投资、恪尽职守等职责的情况下,不对投资的损失承担责任,信托财产的损失和收益都归受益人(投资者)所有,这是信托的最基本思路。
刚性兑付,指的是信托到期后,必须偿还投资者本金和收益,无论中途发生什么风险。换言之,在此情况下,投资信托产品事实上是“高收益、零风险”。
为什么信托会出现刚性兑付之说?
我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从这一的角度说,信托公司并不赋有“刚性兑付”的义务。
近年来宏观经济逐步下行、股市持续低迷,在这种投资环境下,信托产品却能以相对较高的年化收益率一路前行、发行数量也在不断扩大。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就是因为“刚性兑付”产生的。从原则上来讲,任何在完全市场竞争下的投资行为必定是风险与收益并存的,并且是风险与收益成正比,但我国的信托产品却违背这一规律。
信托为什么刚性兑付:按照银监会的要求,任何金融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信托理财、资管计划等等)都不能在合同中标明保本保息的字样,不能向客户保证理财产品到期后都能如期兑付本息。
自2001年出台《中国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来,所有的信托产品均如期兑付,没有任何一名投资者因为投资信托产品而遭受损失(同期内不少银行理财都出现了亏损,今年3月份交行的一款理财产品亏损了近20%)。
信托产品能做到刚性兑付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对融资企业、融资项目有严谨的审核,在源头上控制风险。任何一款信托产品都是需要向银监会报备的,银监会审核过会之后信托公司才可以发行。特别是对房地产项目,银监会的要求比较高,融资方以及融资项目必须达到“四三二”要求:四是指四证齐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地施工许可证)、三是指融资方30%自有资金的注入、二是指开发商必须有国家二级资质。
二、土地抵押、股权质押、大型企业集团的连带责任担保。如果项目的确出现问题了,融资方还不上钱了,那么信托公司就会把足额的抵押物或质押股权进行拍卖,或者由担保企业出资,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如期兑付。
三、信托公司自有资金的补足。银监会对信托公司有要求,如果信托产品出现风险兑付不了投资者本金和利息,信托公司将面临严重的处罚,轻则停业整顿(至少半年到一年),重则吊销信托公司牌照。由于信托公司的成本只是人力成本和部分办公用品的成本,每年盈利几十亿,所以信托公司绝对不会允许自己出现停业整顿的情况。吊销信托公司牌照更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目前全国只有68家信托公司,牌照相当稀缺,许多银行和国企都在盯着这块蛋糕(招商银行5年之前就计划收购西藏信托,至今未能实现),假如真出了风险,当地政府也会想办法找企业找资金来填补的(信托公司为当地的政府税收收入贡献了极大的力量)。
四、四大资产公司接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均是由国务院和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自金融企业,注册资本金均为100亿元。这四大资产公司主要是为了接受处理不良资产的,一旦信托产品出了风险,它们很乐意以资金来收购折价的土地或者股权,以谋取利润。
概括来讲,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在信托制度、管理水平、投资者服务等方面都具备较强的综合实力,而我国的信托行业因起步较晚,发展也相对落后,而且信托牌照非常稀缺,信托公司为了维护自身信誉,不得不促使刚性兑付持续下去,否则一旦产品到期不能兑付,不仅信托产品的发行公司在市场声誉受损,信托行业在金融市场 的整体竞争力也会下降;
另一方面,从监管层面来讲,由于对参与信托计划的投资者人数有严格限制,并且还设置了较高的投资门槛(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如果产品到期无法兑付,这些高净值的投资者势必会引起市场的风波,不利于金融市场甚至社会的稳定,因此出于维稳的考虑,需要刚性兑付。
理性认识信托和刚性兑付十分必要
前银监会副主席蔡锷谈依然“刚性兑付”:
1、“你可以把钱存在银行,但那无法分享经济发展的红利”。
2、”监管部门要求一定要保兑付,融资人不行就信托公司上,信托公司不行就信托公司股东上,股东不行就换股东“。
3、“信托本身基于种保本不保息的制度设计,但一直坚持着保本保息保按期的兑付,多年下来均做到了0风险”。
信托融资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中金融机构承担的投资风险不同,其风险由投资人直接承担。“高收益要承担高风险”这是亘古不变的事实。但是,在“刚性兑付”的背景下,投资者往往忽视其风险。诚然,信托也会面临信用风险、收益风险、流动性风险、产业结构等各种风险。
信托要回归信托本源,即开篇提到的“得人之信,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的理念。作为投资者,我们要消除对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认识,树立风险自负的观念。刚性兑付本身就是信托公司对投资者的隐性担保,于法无据,一旦发生兑付风险,所有损失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信托产品作为一种高端理财产品,与其他理财产品相比,不但收益高,投资门槛也高。我们要理性认识信托,更要认清其潜藏的风险,在了解项目后,符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实力的前提下,将信托合理的配置在投资组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