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置换设“季度发行上限” 不得超过当年置换债券的30%
■财政部昨日发布的《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需求、存量债务到期情况等,按照大致均衡原则发行地方债
■鼓励地方财政部门研究探索面向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发行地方债
财政部1月28日发布《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需求、存量债务到期情况等,按照大致均衡原则发行地方债。对于置换债券,每季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当年本地该类债券发行规模上限的30%以内。
专家分析认为,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置换不再下达准确置换规模,而代以制定置换上限,各地在上限以内按照当地债务分布具体确定置换额度,这就代表2016年的地方债供给将会存在较大变数,但总体债务规模依然按照限额管理。
据了解,截至2014年底,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是15.4万亿元。其中,2015年有3.1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到期,2016年到期2.8万亿元。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此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6年及以后年度,省级政府可以在余额限额内发债,借新还旧。置换原则上由省级政府根据偿债需要、市场情况自行确定,中央政府不再硬性下达置换债务额度。
《通知》提出,置换债券在满足到期存量债务偿还需求的前提下,各地每季度置换债券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当年本地区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的30%以内(累计计算),即截至第一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30%,截至第二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60%,截至第三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90%。
“地方政府可能更喜欢在上半年发债,一是债券市场一般上半年的资金较为充裕;二是省级政府发行债券以后,就可以更早地把债券资金在省本级、地级市之间分配,地级市再把资金往下分配。”上海财经大学教授郑春荣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说。
郑春荣表示,财政部这样的规定,拟使各地的债券发行在四个季度间较为均衡地发行债券,使债券利率平稳,不出现大起大落。全国有31个省份,加上深圳、厦门、大连、青岛等计划单列市,不能一哄而上地抢发地方政府债券。
“提前置换确定,债务置换量会大幅增加。”民生固收分析师李奇霖和李云霏认为,虽然难以预测准确的置换债发行规模,但《通知》指出定向置换时,如果被置换债务尚未到期,“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提前与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原债务结息时间、计息方法等”,2016年的债务置换对象并不限于到期债务,地方政府提前置换非标类高息债务的意愿会很强,但具体操作还涉及与债权人的协商成本。
《通知》要求,鼓励地方财政部门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研究探索面向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发行地方债。
在郑春荣看来,这是一个很好的举措。目前地方政府债券的持有者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这些商业银行的投资风格相近,容易造成债券市场的大幅度波动。如果投资者结构多元化了,债券市场的多层次结构可以使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形成互补,投资者与投机者的互补。
《通知》还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债券市场监管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债券发行前信息披露、债券发行结果披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披露、还本付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同时,应当逐步扩大地方债信息披露内容范围,在2015年财政部对地方债信息披露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更新有关信息,并增加披露内容。
民生证券研报分析认为,信息披露完善,地方债公开发行更加规范化、市场化。信息披露要求增加近三年(2014-2016)政府预决算数据以及债务数据,地方政府财政实力、债务压力将更清晰呈现给资本市场,推动地方债发行的市场化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