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基金 证监会监管下的信托
说到信托大家都不陌生,它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其基本职能就是“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
而提到契约型基金,非业内人士可能会感觉有些陌生,其实它与信托的基本原理相似。契约型基金也称为信托型基金,是由基金经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与代表受益人权益的信托人(托管人)之间订立信托契约而发行受益单位,由经理人依照信托契约从事对信托资产的管理,由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契约型基金通过发行受益单位,使投资者购买后成为基金受益人,分享基金经营成果。契约型基金的设立法律性文件是信托契约,而没有基金章程。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三方当事人的行为通过信托契约来规范。
信托的监管方是银监会;契约型基金的监管方是证券基金业协会,而证券基金业协会是受证监会监督和指导。因此业内有一种通俗的说法,契约型基金:证监会监管下的信托。
契约基金与信托一样具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基础,主要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约束。其产品构架和信托一样施行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分离。
此外,契约基金制度的设计更为开放和市场化,这样使得契约基金在安全性较高的基础上兼具灵动性,与信托一样也是金融产品的一种运作方式。管理人水平及具体产品投向是决定产品质量的重要因素。
契约型基金主要具备以下优势:
1、募集范围广泛
根据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上限是200人,而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上限仅为50人。因此,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范围比其他两种形式的基金募集范围更广泛,募集难度也大大降低。
2、专业化管理,低成本运作
契约法律关系无需注册专门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投资公司,不必占用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和人员的投入。而且契约私募基金通常都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给经营者和保管者一笔固定的年度管理费用。如果经营者和保管者的年度管理费用超过了这笔数额,投资者将不再另行支付。
3、决策效率高
在契约框架下,投资者作为受益人,把信托财产委托给管理公司管理后,投资者对财产便丧失了支配权和发言权,信托财产由管理公司全权负责经营和运作。所以,契约型基金的决策权一般在管理人层面,决策效率高。
4、免于双重征税
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因此只需在收益分配环节,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即可。
5、退出机制灵活,流动性强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一大优势就是其拥有灵活便捷的组织形式,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契约的订立可以满足不同的客户群。在法律框架内,信托契约可以自由地做出各种约定。契约可以有专门条款约定投资人的灵活退出方式,这是因为在集合信托的不同委托人之间没有相互可以制约的关系,某些委托人做出变动并不会影响契约型私募基金存续的有效性。此外,未来允许通过交易平台转让契约型基金份额的可能性也较大,也将大大提高基金份额的流动性。相比较而言,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退出,往往面临繁杂的工商变更手续。
6、资金安全性高
在三种组织形式中,契约型基金具有最高的资金安全性,契约架构中可设定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分离的制度安排。受托人可以发出指令对资金加以运用,但必须符合契约文件的约定,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对资金的任何调动。另一方面,没有受托人的专门指令,托管人无权动用资金。除此之外,还可以设置
监察人对私募基金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和制约,这是保障资金安全的又一重要制度安排。而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基金在制度要求上没有托管人这一保障环节,更多的要依靠监事会或有限合伙人对管理人的监督,具有潜在的管理人携款潜逃的风险。
目前全国的68家信托公司中,有31家信托公司备案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预见,今后信托公司会以私募产品来替代信托产品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而作为私募产品之一的契约型基金无疑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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